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3-07-10 14:04:40 来源:法务网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就是所谓的“竞业限制”。 

随着企业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竞业限制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纠纷都围绕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文将在立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案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单位和劳动者没约定时的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合法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至当地规定的下限标准或最低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

“ 十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标准补足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补足标准如何确定?

答: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即使低于法定标准,也属有效。

例如在2020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2015年6月1日入职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基本工资5,000元,另有补贴、提成等。何某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按月向何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离职时月基本工资的20%,即每月1000元,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2017年1月24日何某提出辞职,双方于次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2月16日,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向何某出具《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明确何某自2017年1月25日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7年6月16日,双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何某向虹口区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按其月基本工资30%支付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货物运输代理以何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同意支付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故根据双方约定按何某离职时基本工资20%标准裁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何某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依据意思自治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故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使每月1000元的补偿金已经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可以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吗?

法院一般认为,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不能据此主张协议无效或不履行协议。

4)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目前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参照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55号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参照(2018)沪01民终1422号判决。

针对同一问题,上海一中院前后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反映了裁判口径的改变。近年来,第二种观点占据上风,法院倾向于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的发放能够明确区分,没有排除或者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5)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吗?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会直接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失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再履行竞业义务,劳动者构成违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6)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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